首页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企业文化
荣誉资质
产品中心
新闻资讯
技术文章
视频中心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18500307579
Technical Articles
技术文章
新闻资讯
技术文章
视频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文章
>
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规定
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规定
发表时间:2019-10-23 点击次数:4169
一、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专库。该专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二、 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上一篇:
关于药品柜的这些困惑你也有吗
下一篇: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产品中心
智能试剂安全管理柜
智能药品管理柜
RFID智能货架
智能真空清洁地垫
实验室常规设备
新闻中心
新闻资讯
应用案例
技术文章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视频中心
荣誉资质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010-89959858
欢迎您的咨询
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用心服务
444067434
关注微信
版权所有 © 2023 北京晶品赛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京ICP备15049284号-1
技术支持:
化工仪器网
管理登陆
sitemap.xml
TEL:010-89959858